文山州温州商业协会章程

日期:08-13  点击:1177  属于:商会新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名称:云南省文山州温州商业协会(简称云南文山温州商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浙江温州及浙江来文投资者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社团法人。
第三条:协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国家和省州对外开放的方针政策,努力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进会员与地方党委、政府机构、会员与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企业的了解、友谊与合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就改善文山州的投资环境和浙江温州籍商人在文山州的经营条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促进会员在文山的经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为促进文山经济社会发展和繁荣城乡经济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文山州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文山州政府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协会注册资本金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280000.00元)。
第六条:本协会办公地址设在文山县环北路三鑫商厦三楼。
邮政编码:663000   电话:0876-218665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州对外开放、吸纳外来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浙商到文山投资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二)组织会员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加强企业管理、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经济效益、建立经济合作,建立健全企业的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机制;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适时了解会员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接受会员的申诉,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并提供法律服务。
(四)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授权和委托,组织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的相关事宜,对会员之间的商事纠纷进行调解;
(五)出版协会刊物,举办适合会员需要的各种商务培训班、讲习班、研讨会、讲座、投资考察活动等,提高会员企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六)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各种投资洽谈会和产品展销活动,指导和帮助会员企业拓展国内国际市场;
(七)组织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会员与会员之间的了解、合作和友谊;
(八)开展同省内外有关商务机构及团体的友好往来,推动浙商来文投资,促进文山与浙江温州的经贸合作;
(九)开展商务与经济技术合作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向会员传递国内外有关信息;
(十)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一)凡承认协会章程、参加协会活动并按期缴纳会费的文山州温州及浙江籍合法投资经营者均可加入本协会,成为本会会员;
(二)承认协会章程,热心支持协会工作的浙江温州及浙江籍人士,可加入或被邀请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文山州从事投资经营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州的相关方针政策;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四)热心支持本协会的工作和活动。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由协会授权的常设办事机构(协会秘书处)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的条件,审核入会资格并报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审批后,办理入会手续;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要求协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五)监督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申请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支持协会开展工作、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五)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讨论批准同意后,才能办理退会手续,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不按期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并经多次催促无效的,视为自动退会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经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组建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成员
(三)审议和批准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协会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会前15日由秘书处下达书面会议通知,注明会议内容和主题。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常设机构——秘书处和联络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制订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根据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调整、增补部分理事,但数额不得超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总数的四分之一;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指导协会下属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临时决定召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出席,被委托的代表行使理事的职权,没有委托人的视同同意会议决议。
第二十二条: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设立以会长为首的协会工作班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款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相关问题。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时,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发文确认。副秘书长由会长办公会议任免,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模范遵守国家和省州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良好道德品质,团结干事,经营状况较好;
(二)在文山州的温州及浙江籍投资经营者中有威信和较大影响;
(三)热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活动,热情为会员服务;
(四)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会长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办公会。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召开分管范围内的办公会议;
(三)检查落实会长交办的属于自己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任务,向理事会和会长汇报分管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负责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工作任务,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负责落实会长办公会形成的决定事项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三)决定秘书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协会根据需要设立名誉职务。名誉名衔和人选由理事会推选和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和会员企业的捐赠;
(二)有关方面或国内外友好人士的赞助、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依法设立的经营实体收益;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协会经费的使用;
(一)协会的会务活动支出;
(二)组织会员参加的活动支出;
(三)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办公开支和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
第三十三条:按照有关规定和惯例,收取会员会费300元/年,会员自愿多交和捐助者不限。协会成立后经多数会员同意,可根据运作情况适当调整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私自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按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并将使用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协会的资产。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条:如需对本章程进行修改,须由秘书长拟定修改方案,报理事会讨论通过,最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一条: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文山州民政局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自由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办公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文山州民政局核准。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文山州民政局及文山州商务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文山州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于2007年6月3日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文山州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会遵循“服务会员、凝聚同乡,沟通政府、促进发展”的办会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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